邮件投交至家庭成员之法律适用——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作者:张毅
时间:2023-05-05     来源:中国邮政报

  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实践中,部分普遍服务邮件,如信件、印刷品、包裹可以投递至信报箱(信包箱)、收发室(村邮站),但有些邮件需要按址投递于收件地址并交付收件人。对于住宅用户来说,当邮政企业按照收件地址(门牌号码)将邮件投递到户时,应当投递给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通常而言,收件人的家庭成员及同住人可以视为合法的代收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邮件投交至收件人的家庭成员及同住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夫妻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方不经另一方明确授权即代其收取邮件的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无须对方授权,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及于夫妻双方。当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日常家庭事务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人身属性的一切事务。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参考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种类,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并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通常认为,夫妻一方代另一方收取邮件的行为属于日常家庭事务范畴,但若夫妻双方存在诉讼上的利害冲突关系时,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代收对方的诉讼文书。 

  二是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或同住人代收邮件,应当经过收件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民事诉讼文书投递除外。首先,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或同住人代收件人签收邮件,在法律上属于收件人的代理人,只有存在法定代理或者取得收件人的授权情形下,收件人与代收人才能形成代理关系。当然,基于传统伦理观念,代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的邮件也应视为有效的代理行为,但代收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对于人民法院寄递的民事诉讼文书的投递,邮政企业将邮件交给与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即视为履行了投递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法定的民事诉讼文书的收件人包括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公民的同住成年家属;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邮政企业在投递法院专递时应着重掌握:①以收件人(受送达人)直接签收为原则,邮政企业只有在送达地址未能见到收件人时,才可以将邮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②代签收人必须同时符合“同住”“成年”“亲属”三个要件,该签收才是有效签收,人民法院的送达也才有效。关于“同住成年家属”的理解,通常认为需符合下列条件:与收件人(受送达人)在送达时经常性地共同在同一居所(院落)生活;一般应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收件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虽非近亲属、但与收件人有其他紧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为此,投递邮件时应对代收人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实,不可主观臆断。 

  三是特定情形不得投交至家庭成员及同住人。对于法院专递邮件来说,离婚、继承等民事纠纷,家庭成员可能是同一诉讼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利害冲突关系,邮政企业不能将一方的诉讼文书邮件交另一方代收。因此,离婚、继承等民事纠纷的法院专递邮件,应当使用特殊标记进行标识,邮政企业原则上应当亲投本人,由家庭成员或者同住人代收的,务必征得收件人的同意,投递时应谨慎核对代收人的身份。此外,邮件封面已经注明亲投本人的,原则上也不应由家庭成员或者同住人代收,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