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服务与不当得利制度——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作者:张毅 王爱辉
时间:2023-06-30     来源:中国邮政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有着独特的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对不当得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即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极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四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邮政服务中也会遇到不当得利的情形,例如:将邮件错误投交他人、错误支付邮费或者代收货款,还有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不按照规定交付企业等。提供邮政服务过程中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必须依法成立。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必须基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通常被认为,无法律规定或者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之“没有法律根据”,一般包括: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如债务已经清偿仍履行、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等;为实现特定目的的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还有给付目的已经消灭。如果请求返还的利益不是欠缺给付目的,没有法律根据获得不当得利也就不成立。还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在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同时,还明确了以下情形不得请求返还: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因此,即便构成不当得利,但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当得利也不予返还。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善意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丧失的,善意得利人免除返还义务。 

  二是不当得利返还主张须有证据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邮件错误交付的不当得利纠纷中,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得利人取得了不当得利,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实证明邮件错误交付他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当然也就不能成立。许多不当得利纠纷即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返还请求。 

  三是不当得利追索可以运用多种法律制度。得利人不当获利,除运用不当得利制度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制度也可以使用。如错误交付邮件,得利人拒绝返还的,也可以基于民法典有关占有保护的规定,提起返还原物诉讼或者财产损害赔偿诉讼。邮政企业基于邮政服务合同合法占有客户的邮件,邮件被他人侵占的,占有人(邮政企业)当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原物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与不当得利之诉相比,占有保护之诉法律构成要求稍低,当然其请求权有1年除斥期间限制,邮政企业应当权衡利弊,选择恰当的法律救济方式。